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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石某信用卡诈骗案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某信用卡诈骗案

 

【关键词】

信用卡  诈骗  建议撤案  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一、基本案情

    20131211日,犯罪嫌疑人石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申请了一张尊然白金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卡号为463758000731320220179月之前都是正常消费、按期还款。201710月,刷卡消费5万元之后没有还款,吉木萨尔县农行工作人员开始向石某催款,石某2018331日、420日、521日分别向农行信用卡还款5000元、1000元、1000元。自2018521日至今,石某再没向透支的这张信用卡打过钱。农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及上门的方式进行多次催收,石某一直不予返还透支款。截止2018917日,石某透支卡号为4637580007313202的信用卡上逾期未归还的本金有42611.56元,所产生的利息是10383.31元。

    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于201848日向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报案,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于2018918日立案侦查,同年124日移送吉木萨尔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木萨尔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石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为42611.5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121日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石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未达到五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吉木萨尔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后,201913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吉木萨尔县检察院予以同意。

二、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案件侦办过程中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认定不构成犯罪,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撤回了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予以同意。

三、评析意见

    (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罪活动,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该司法解释,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完全合法,无不当之处。随着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于2018124日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在三天前的1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检察院审查该起案件时,书证和多份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犯罪嫌疑人石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为42611.56元,未达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证据显示,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若按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的司法解释,完全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新的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会更有利于被告人,检察官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充分考虑了保障人权,适用了新的司法解释,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撤回了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予以同意。

    (二)积极与侦查机关、涉案银行沟通协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检察机关在适用了新法,认定不构成犯罪时,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了沟通交流,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并充分听取了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的意见,向涉案银行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和法律适用原则,给银行从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现场教学法治课,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了严谨从业的友情提醒。在检察官的积极沟通下,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缩减了诉讼流程,大大节省了诉讼资源。通过听取涉案银行的意见、向涉案银行解释法律原则性规定,凸显普法效果的同时,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进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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